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

发布时间:2023-09-06 来源:党建工作

 

  1.必须是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2.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繁育设施设备;4.动物防疫合格证;5.有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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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取得原种(纯系) 场、 曾祖代场、 祖代场、 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初审后, 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发放。

  2. 申请取得原种(纯系) 场、 曾祖代场、 祖代场、 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初审后, 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发放。

  3. 申请取得种禽孵化场(站)、 人工授精站(配种站)、 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生产场等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 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1. 申请取得家畜卵子、 冷冻、 胚胎等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发放。

  2. 申请取得原种(纯系) 场、 曾祖代场、 祖代场、 父母代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初审后, 报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发放。

  3. 申请取得种禽孵化场(站)、 人工授精站(配种站)、 商品代仔畜和雏禽生产场等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属地县(市、 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市、 区) 级农业农村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农业部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不是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1.必须是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2.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繁育设施设备;4.动物防疫合格证;5.有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上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农林水综合窗口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审查: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组织并且开展现场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已经有市里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现在想要经营祖代场种猪,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生产经营范围吗?

  祖代场生产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想要经营祖代场,需要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主办单位: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池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运维电线访问